3月1日起,这些地区生产压缩机及相关产品或可享15优惠税率
近日,发改委发布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0年本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
1月27日,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,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,近日,发改委发布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0年本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)同时废止。
《目录》共包括两部分,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,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。并确定在符合市场准入政策的前提下,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,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》执行。
《目录》确定了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列,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,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;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、淘汰、禁止等类型产业,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。
按照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)规定:自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,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,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%以上的企业。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公布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0年本)》。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新修订的目录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,此次修订突出抓重点、补短板、强弱项,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、产业布局优化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,积极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、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。
一、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
(一)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年本)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)中的鼓励类产业。
(二)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(2020年版)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)中的产业。以上目录如修订,按新修订版本执行。
二、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
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列,原则上适用于在相应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,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;如所列产业被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、淘汰、禁止等类型产业,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。其中相关压缩机产品如下:
(一)重庆市
7.压缩天然气(CNG)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(汽车储气钢瓶、压缩机、储气罐、深度脱水装置、脱硫罐、冷凝管、油水分离器等)研发及制造
10.达到一级能效的压缩机、电机、变频器、磁控管等家用电器关键零部件制造
(二)四川省
13.压缩天然气(CNG)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(CNG汽车储气钢瓶、压缩机、高压地下储气井、储气罐、深度脱水装置、脱硫罐、冷凝管、油水分离器等)制造与应用,液化天然气(LNG)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制造与应用
(十二)广西壮族自治区
7.压缩天然气(CNG)汽车加气站成套设备及装置(CNG汽车储气钢瓶、长管玻璃纤维缠绕气瓶、压缩机、高压地下储气井、储气罐、深度脱水装置、脱硫罐、冷凝管、油水分离器等)制造,液化天然气(LNG)加气站成套设备(含LNG储罐)及装置制造